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二)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湖泊、水库、沿海邻近岛屿间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地、道路、水域、码头、渡船以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四)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用于农副业生产辅助活动或者家庭生活、总长不超过20米、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的航行区域不超过村(居)委会所在地10公里或者农副业生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船舶; (五)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六)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而依法成立的组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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