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水上水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活动结束后,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