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海事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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