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特区水域的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报告管理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进出港口动态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并向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