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禁止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运旅客。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并不得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