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依法登记并配备船员后,方可航行或者从事有关活动。 船舶、设施应当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和应急等设备和器材,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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