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除航道、港池疏浚外,禁止在港口水域、航道、锚地进行采砂作业。疏浚船舶应当将疏浚所产生的泥沙和废弃物,抛置到指定的倾倒区或者按照指定的方式吹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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