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除航道、港池疏浚外,禁止在港口水域、航道、锚地进行采砂作业。疏浚船舶应当将疏浚所产生的泥沙和废弃物,抛置到指定的倾倒区或者按照指定的方式吹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