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十八条 对水库、城市园林水域和风景名胜区水域等封闭及半封闭水域的游乐设施、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及其他非运输船艇,由水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水务、城市园林及风景名胜区等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在水库、城市园林水域和风景名胜区水域等封闭及半封闭水域从事水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水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水务、城市园林及风景名胜区等行政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搜救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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