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完善渡运安全应急信息联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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