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条 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违法载客渡运和水上观光旅游。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通航水域巡查和渡船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渡船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