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渡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渡船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级签订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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