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具体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负责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督促船舶操作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