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一)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操作能力; (二)搭乘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含操作人员); (三)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或者器材; (四)不得在洪水、水流湍急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航行; (五)不得超出核定区域活动,不得在主航道航行,需借用主航道时应当靠边航行,穿越主航道时应当避让其他船舶; (六)不得在主航道或者禁止抛锚水域停泊; (七)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