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反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