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港区水域、航道、锚地、通航密集区内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有碍航行安全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警戒区、禁航区、锚地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内进行养殖、捕捞和垂钓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