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特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综合管理、旅游、港口、航道、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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