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特区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特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