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住院医师和医疗卫生人员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流行病学、传染病、医院感染、紧急医学救援、中毒急救等临床救治与风险防范能力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将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继续教育考核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工作指南等,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更新应急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