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条 公安部门每年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