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