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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