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