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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