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二条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原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申请在交通拥挤路段或主要路段的交通高峰时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已获许可的;
(三)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有重要外事活动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因道路施工或其他市政建设使交通受到限制的;
(五)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六)可能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
(一)申请在交通拥挤路段或主要路段的交通高峰时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已获许可的;
(三)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有重要外事活动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因道路施工或其他市政建设使交通受到限制的;
(五)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六)可能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