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一条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在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后,应立即就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与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并于三日内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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