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九条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九条 依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申请表格,有两名以上负责人的,应确定一名为主要负责人,办理申请等事项。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
(二)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等宣传内容;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包括维持秩序的人数);
(四)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开始和结束时间、集合和解散地点及途经路线;
(六)负责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及通讯地址;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口头、信件、电报等方式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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