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五条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