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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