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5-12-02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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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 第二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县... 第四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并在本省实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 第六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 第七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产生的专利,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 第八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因特殊困难需要获得帮助的,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资助办... 第九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 任何单... 第十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一)假冒他人专利; (二)冒充专利; (三)经依法处理后... 第十一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 第十二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进行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 第十三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进行技术交易、资产评估、进出口贸易涉及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利... 第十四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主办单位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会产品或者技术,... 第十五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 第十六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一)申报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 ... 第十七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评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应当将专利权的取得及其实施产... 第十八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规范专利信息服务,公布专利保护状况与专利数据,建立专利信息服务网络...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十九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 第二十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被请求人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多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可以依法一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法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就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咨询,或者依法委托法定鉴...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收...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