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