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