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启封、处理被封存物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被封存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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