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