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就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咨询,或者依法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