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