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产生的专利,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奖给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