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评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应当将专利权的取得及其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重要内容。获得专利权的,可以作为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