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十九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