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十九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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