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