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被请求人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的,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程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对是否中止处理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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