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法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
(三)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抽样取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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