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一)申报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
(二)申报政府资助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
(三)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的;
(四)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
(一)申报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
(二)申报政府资助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
(三)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的;
(四)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