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法人的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的;
(四)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从境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以专利权质押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非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个人可参照前款规定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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