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进行技术交易、资产评估、进出口贸易涉及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专利权有效证明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专利权有效证明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