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