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任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