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云台山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狩猎或者捕捉野生动物;
(二)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等开采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它污染物,填堵自然水系;
(四)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五)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
(六)其它破坏景区景观和环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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