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五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
(六)攀折林木花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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