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侵占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