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人事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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