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犯单位、个人、人才流动机构或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